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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司只為向本公司申請的客戶或機構(以下簡稱“該客戶”)提供服務。除非獲得該客戶的授權,任何人士皆沒有權利向本公司給予任何提示,尤其有關該測試的范圍、報告及證書的送達方面。
2.除非取樣由本公司進行,所有須接受檢驗或測試的樣品皆須由該客戶自資及根據本公司的規定送達至本公司,樣品的寄送不當、包裝不當、樣品標識不當將引發本公司不能取得正確的檢測結果,本公司將不會因此而承擔責任。
當有關的檢驗或測試完成后,該客戶被本公司要求時,須自行提取有關物資或設備。無論在任何情況下若該客戶未能于測試報告的簽發日期起計的60日內提取該樣品(若該樣品屬易消耗性質,例如易變質的物品,有關時限則為其保質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本公司可以酌情棄置該樣品且毋須賠償該客戶。
3.該客戶在本公司提供服務前或正在提供服務時,須遵守以下條款:
a)必須如實提供樣品及資料,并保證申報品名和樣品與事實相符合,否則本公司不承擔任何相關責任;
b)提供及時的指示和足夠的資料,務求令本公司能提供有效的服務;
c)在本公司的要求下,提供任何設備及人員,讓本公司能有效地提供服務;
d)采取所有必須的行動,以消除或補救任何會阻礙本公司提供服務的事物;
e)預先通知本公司有關該樣品或進行測試時所涉及的真實或潛在的危險;
f)為本公司的員工或代表提供所有必須的便利及許可,確保本公司能有效地提供該客戶所需的服務;
g)本公司提供該服務期間,確保在本公司提供服務的有關環境、地點及其裝置的安全措施已經執行;
h)無論本公司已否發出測試報告或證書,該客戶須充分履行其與其他方所簽訂的合同(如銷售合同)的責任,否則本公司毋須向該客戶承擔任何責任;
4.在本公司接受該客戶委托的前提下,本公司將會發出測試報告或證書,在該客戶的委托范圍內呈報本公司的檢測結果或結論及觀點;惟本公司毋須在該客戶的委托范圍以外呈報任何事實;如該客戶對該報告或證書有異議,則應于收到報告/證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公司以書面方式提出,逾期將不予受理。
5.本公司被該客戶不可撤換地授權以本公司的酌情方法送達測試報告或證書予該客戶所指定的或由本公司根據實際情況、行業慣例或是常規方式而決定的其他方。
6.本公司將以保密的方法處理及簽發有關測試報告予該客戶。在未得本公司的同意下,該測試報告不得作全部或部份復制,或作宣傳或其它未經本公司許可的用途。當該客戶從本公司收到有關測試報告后可以展示或傳送該測試報告或由本公司所制定該測試報告的核證版本予其顧客、供貨商或其它直接有關人士。除非應有關政府機構、法律或法庭命令的要求,本公司在未經該客戶的同意前,將不會與其他方就測試報告的內容進行任何討論或書信的往來。
7.假若該客戶準備利用本公司所簽發的測試報告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該客戶于呈交樣本予本公司作測試前必須明確闡述此用途。
8.除非本公司的確進行抽樣測試及于有關測試報告內闡明此項事實,該測試報告僅適用于已被測試的樣本,而不適用于有關的整批貨品。
9.任何記載該客戶與其他方相互關系的文件(如銷售合同、信用證、提單),本公司一概視為純粹資料,將不會影響本公司接受該客戶所委托的服務范圍或責任。
10.假若該客戶并未指定該測試所應用的測試方法或標準,本公司將會自行選擇適當的方法或標準;有關該測試方法的資料可以從本公司取得,對于本公司開發的內部方法,僅提供概要。
11.在本公司或其它進行測試的地方或在往返本公司與該進行測試地方的期間,假若物資、設備或財物發生任何損失或損壞,無論是否由于本公同的職員、代理或獨立承包商的任何行為、疏忽或失職所造成,本公司的職員、代理或獨立承包商皆毋須負上任何法律責任及不會遭受任何追討。
12.本公司所簽發之證書及報告僅供客戶了解品質之用,對由于利用本公司所簽發的任何測試報告或通訊內的數據而造成的損失,概不會承擔任何責任。
13.在不影響第(11)和第(12)條款的前提下,本公司就任何損失所承擔的賠償總額將不會超過與該追討有關的本公司可收取服務費用的貳倍;本公司的賠償責任亦絕對不會包含任何該客戶的間接、特殊或后果性的損失。
14.假若本公司被任何非本公司能控制的因素導致未能提供該測試服務,而該測試服務亦已接受委托或有關協議已經生效,該客戶仍須向本公司支付以下費用:
a)所有本公司已付的與該測試服務有關的費用及支出;
b)與本公司已經提供的測試服務成比例的部份已協議的該測試服務費用或傭金;同時本公司毋須繼續承擔有關該測試服務中尚未完成的部份或全部責任。
15.除非有關追討是在與該追討有關的本公司所提供服務的日期起計的一年內提出,或是由本公司應該提供服務的日期起計的一年內提出,本公司將毋須就該追討負任何賠償責任。
16.該客戶同意本公司并不純因與該客戶建立合約關系或提供測試服務而代替該客戶承擔向其他方的責任。此外,本司公用并非是保險承保人或擔保人,將不承擔有關的任何責任。
17.就其他方提出任何追討本公司、雇員、代理或獨立承辦商有關本公司提供或未能提供測試服務的任何損失或支出,而與該測試服務有關的迫討總額超過第(13)條款所訂的賠償限額,該客戶須賠償予本公司上述追討總額超出第(13)條款所訂的賠償限額的差額。
18.對測試報告或證書,任何未經授權之變更,涂改及偽造皆屬非法,本公司將保留訴諸法律及追索一切損失之權利;假若該測試報告被不適當地運用,本公司亦將會保留撤回該測試報告之權利,及采取任何適當的措施。
19.本公司接納及儲存某樣品是建基于肯定的基礎,即該樣品已經被該客戶投保或承擔由于本公司在分析或處理該樣本期間發生的火災、盜竊或任何損失,并且不能向本公司或其職員、代理或獨立承包商追討任何損失。
20.假若該客戶的要求令致有關該樣本的測試須于該客戶或任何第三方的實驗室進行,則本公司只會代為傳送有關該測試的結果,對其準確性概不負任何責任。如本公司只可證明該客戶或任何第三方的實驗室已進行有關測試,則本公用只可確認某正確的樣本已經被測試,而毋須為該測試的準確性負任何責任。
21.假若本公司于提供測試服務的過程中需要未可預計的額外時間或支出,則本公司可以根據該基礎向該客戶收取額外的費用。
22.本公司在提供測試服務期間所衍生的任何報告、證書或其它物資,其相關的所有法律產權(包括知識產權),皆由本公司所擁有。
23.除非另有書面約定,該客戶應于本公司所發出的發票日期或付款通知日起10日內準時支付有關該測試的所有費用,否則該客戶需要支付本公司發票日期起計至實際付款日期的利息(以1%每日計)該客戶亦須支付本公司用于追討該筆欠款的所有費用,包括法律費用。
24.當本公司收到該客戶的請求,本公司可以電子媒介傳遞有關測試服務的結果,但該客戶應注意,電子媒介傳遞不能保證其所含數據不會流失、延緩或被其他方截取。對于電子媒介傳遞導致其所含的任何數據出現泄露、差誤或遺漏,本公司將不會負任何責任。
25.在有需要情況下,本公司可以將全部或部分測試服務分包給本公司認定的分包方,該客戶若在呈交測試服務的申請表時未有提出對上述的反對,該客戶將被視作同意上述本公司的安排。
26.本報告或證書并未免除賣方/供應方關于交付貨物質量/數量方面的合同責任,也不影響該客戶向賣方/供應方主張賠償在本公司隨機檢查或測試或審核中未被發現的任何表面和/或隱蔽的權利。
27.本公司卻根據有關該客戶所需的檢驗或測試服務的個別情況,保留在上列所有普通條款上再增加特別條款的權力(此第(27)條款在該客戶接獲本公司的有關通知方生效)。
28.以上的普通/特別條款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各方面都應當由相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管轄、推斷、和操作。除非本公司與該客戶另作協議,有關仲裁應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
29.以上的條款若在英文,其他語言或中文的版本上出現歧義,則于該歧義部分而言,概以中文為準。
生效日期:2010-01-01